从古至今,婚姻都是体现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基本粒子。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婚姻特质,但从宏观与历史角度看,都脱离不了生育、经济与扶养的三大职能。现代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做夫妻为目的,以自由平等为理念,以契约为中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经过登记可以合法同居的合伙关系。
如今,以爱情为基础走向婚姻殿堂的每对伴侣一开始都是幸福的,因为那是自由意志的结合。当激情过后,柴、米、油、盐、酱、醋、茶,房子、车子、票子、孩子......纷至沓来,很多看似幸福的婚姻在面对现实生活的情、理、法中,不断走向破裂。其中涉及的因素很多,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婚姻是场马拉松,绝不是百米冲刺。之所以有太多的悲剧不停上演,都是源于我们自身对配偶,对家庭,对亲人,对社会有太多的想当然,误以为。古人云: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我们如何从温馨甜蜜的结合开始,让自己的婚姻生活持续幸福呢?让自由、平等的理念贯穿我们的一生呢?让家暴、出轨、债务、不忠等等产生的阴霾远离我们的港湾呢?
以经济为基础的契约精神本是现代化婚姻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的基石,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基础上,为大众提供了一套粗线条的规范模版,我们绝大多数人都茫然的生活在这个模版之下,而生活的多样性与社会的复杂性绝不是一套简单化、原则性的模版所能涵盖。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已脱离古代社会以儒家道德为核心,以家族势力为保障的家法。在自由、独立、民主的现代社会,如何制定具有法律保障的家规呢?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选择财产约定制后,婚姻内夫妻间所形成的契约,就变得具有可诉性与可执行性,可以说这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共同订立受法律保护的家规的一扇大门。
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建立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逻辑思维下形成的,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以契约为起诉依据,则很可能改变我国现有的司法认知与惯例。
婚姻需要持久的维护,家庭需要长久的经营,夫妻法定财产制下,除非离婚,你需要包容太多的不同与不惯,容忍太多的无情与伤害,忍受太多的矛盾与争吵,而这些,往往都无济于事,甚至要承受欺骗与欺诈,因为被捆绑在一起,难有法律上的救济措施。如果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两个在经济上相对独立的人,通过协商,签订具有执行力的契约不断构建与规划夫妻间共同的现实与未来,才是对婚姻家庭有法律保障的经营与维护。
一篇短文仅是抛砖引玉,对此有意识,有想法的人可以留言共同探讨,开辟中国式婚姻的新天地。
朱林律师(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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