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为感情因素,以及共同财产难以分割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是在离婚后,那些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却遭遇另一方的反悔,不得不诉至法庭。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有的支持过户,有的不支持过户。这涉及到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
支持反悔的,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自由的撤销赠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的单务的法律行为。
不支持反悔的,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而排除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不适用合同法中对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可以说又把这个问题给搅拌了。
笔者另有新解,试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父母在作出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时既是赠与人又是被赠与人的监护人。作为赠与人当然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作为监护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显然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违背了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排除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子女进行房产赠与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另外,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就房产赠与的内容多加一个条款:“赠与方放弃任意撤销权”也可起到定海神针的效果。因为“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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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林律师2017.04.20